排烟风机的规定
排烟风机的设计、安装和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消防及建筑规范,以确保火灾时有效排烟。以下是关键规定要点:

1. 规范依据
- 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)
- 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(GB 51251-2017)
- 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(GB 55036-2022)
- 地方性消防技术规定(如适用)。

2. 基本要求
- 耐高温性:需在280℃环境下连续运行≥30分钟,且保证不损坏(GB 51251)。
- 独立电源:消防电源供电,末端切换,或配备备用电源(如柴油发电机)。
- 联动控制: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,自动启动排烟风机。
- 手动控制:现场和消防控制室需设手动启动装置。

3. 设置要求
- 机械排烟系统:
- 适用于无自然排烟条件或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。
- 中庭、地下车库等场所必须设置。
- 与通风系统分开: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,不得与普通通风风机共用(除非符合兼用条件且通过消防验收)。
- 风量计算:按防烟分区面积≥60m³/(h·㎡)计算,且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/h(GB 51251)。

4. 安装与维护
- 位置:宜设在排烟系统最高处或专用机房内,机房需防火分隔(耐火≥2.0h)。
- 管道: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(耐火极限≥1.0h),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。
- 维护:定期测试风机功能,确保无锈蚀、异物阻塞,每年至少一次全负荷运行检查。

5. 特殊场所
- 地下空间:排烟风机应与补风系统联动,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%。
- 高层建筑:竖向排烟系统需分段独立设置,防止烟囱效应。

6. 其他注意事项
- 标识:风机和控制装置应明确标注“消防排烟风机”字样。
- 验收:安装后需通过消防部门验收,确保符合性能测试要求。
建议具体项目需结合工程实际,由专业设计单位按最新规范执行,并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意见。